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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新规
发布时间:2018-05-12     浏览次数:3459

2017年9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该文件的发布将带来以下几点变化:
       1、“外管证”的“外管”改名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实质为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根据该业务的管理实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VS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省: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省内跨地区: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税务机关自动确定。
     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的,合同延期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机构所在在的国、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3、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事项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网上申报纳税人:网上办税系统直接填报非网上申报纳税人:应提供下述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填报,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该表即可)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应出示材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经营地的国、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4、新规实施日期
      2017930日起试行,1030日起正式实施。


    注意:20171030日前已办理外管证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